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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河南新闻8月9日电 现年36岁的王某某家在农村,虽然和父亲住在一个院子里,但却对经常有病的60多岁的父亲不管不问,无奈父亲将其告到法院。但法院下达判决后王某某仍然不履新赡养义务,直到被法院强制执行,又涉嫌犯罪,才幡然醒悟。但法律无情,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王某和被告人王某某系父子关系,因赡养一案,2015年10月9日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在每月10日前支付自诉人生活费179元并承担三分之一的医疗费。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自诉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博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拒绝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
经查,被告人王某妻子名下有尼桑逍客牌轿车一辆,并有一辆时风风顺汽车卖与他人,得款32800元。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与其父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主动交纳罚金2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程贵忠 杨维臣)